儒学讲坛

厚德明法,格物致公:
厚德,一方面是指中国政法大学的所有学生都应该具有崇高的道德修养,要具有人文关怀、培养人文情操,学会做人。
明法,一方面是指无论法科还是非法科学生都要通晓法律,具备法学的知识结构体系;另一方面更表明中国政法大学的学生应成为昌明法治的主力军,带着对法治的崇高感奔向祖国的四面八方... ...

儒学讲坛第111讲:陈乔见教授讲 荀子的法哲学
2022年06月15日 20:37

2022年6月9日晚七点,中国政法大学儒学讲坛第一百一十一讲通过腾讯会议的形式如期举行。本次学术讲座的主题是《荀子的法哲学》,由中山大学哲学系陈乔见教授主讲,由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王威威教授担任本次讲座主持人。

陈乔见教授的讲座分为荀书中“法”的概念、礼义法度的起源、礼义法度的目的和功能、法律实践与法律推理、荀子与法家的区别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陈乔见教授对于荀子思想中的“法”进行概念的分析。首先,陈乔见教授援引了俞荣根先生的荀子“礼法一体论”,分为礼义、法义、法数、类、刑五个层次。荀子的礼思想有着礼之仪、礼之制、礼之义三个维度。随后,陈乔见教授指出荀子思想中的法礼的使用表现为礼法并用,二者关系表现为法出于礼。陈乔见教授进一步指出,中华法系是“礼法法系”。陈乔见教授还提出“法义”与“法数”的区别,从《荀子•君道》篇中“不知法之义,而正法之数者,虽博临事必乱”入手,指出“法义”即法之原理与精神,“法数”即法之条文。对于“类”的法律意义,能表现为先例、法之义以及法三个方面。刑与礼的关系表现为出礼入刑。

第二部分,礼义法度的起源可以分为四个方面。首先,礼有三本,“天地者,生之本也;先祖者,类之本也;君师者,治之本也”。陈乔见教授认为这是一种发生学的角度,人类学、宗教学的解释。其次,礼义之统:法先王、法后王。陈教授指出荀子认为仁义之统是一代代传承下来的产物。再次,人性结构与礼义法度。荀子的人性结构分为三层,一为从“耳目之欲,心好利疾恶”发展为“从性顺情则为恶”。二是“耳之聪,目之明”为性。三是人“知能”,人皆可以“知仁义法正之质,能仁义法正之具”,因此“涂之人可以为禹”。最后,先王“制礼义以分之”,由此产生一个差等的社会。

第三部分,礼义法度的目的和功能。总的目的即是“制礼义以分之”的结果,各得其宜、群居和一的差等社会。具体目的表现为:“礼者养也”,富民与富国。礼的功能则表现为:礼义定分止争。对比法家,法家便是以“法”来定分止争。

第四部分,法律实践与法律推理。“有法者以法行,无法者以类举”,陈乔见教授指出荀子法治思想中注重法律条文与相似案例的观点。“类”的法律意义便表现出来。

第五部分,荀子与法家的区别。首先就礼义法度的最终目的来讲,荀子的目的是群居和一、富国富民,而法家的最终目的是强国弱民,二者有着根本的差异。其次就人性而言,荀子思想中既包含有性恶的一方面,也包含有“知能”,也就是为善的一方面;而法家更为侧重性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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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讲座点评环节,王威威老师对讲座内容进行了概述和总结,陈老师从概念辨析开始,对于礼、法、义做了细致的分析,在概念辨析之后,将整个的荀子关于法的各个层次的讨论梳理出来,有助于帮助解决人治与法治的关系问题。同时,陈老师在讨论过程中贯穿了义的线索,包含有礼义、法义以及分义等,使我们看到荀子对于法的理解呈现不同的面向。这也提醒我们,在讨论法的问题时,会涉及到不同的层面,比如说法律条文、立法、司法等,以及背后所贯穿的法的原理。王老师的点评结束后,与会的学者、老师和同学围绕本次讲座的内容提出了问题,陈乔见教授耐心地为大家解答。

至此,中国政法大学国际儒学院儒学讲坛第一百一十一讲讲圆满结束。

图片:平晨曦

文字:平晨曦

排版:季玉洁

审核:高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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